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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散件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补税案
发布时间:2019-11-05 16:34:00  来源:中国海关律师网     浏览:5631次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海关纳税争议                         

案件相关机构: 中日合资企业、某直属海关                        

代理律师姓名:孙国东、封海滨等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广州希达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希达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为日本企业。2017年,海关对其进行稽查,稽查内容为前溯3年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稽查报告指出,希达公司与日方供货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安装保养技术转让合同”所体现的“技术提成费”,属于间接支付给日方的进口件(包括进口成品、成套散件CKD、半成套散件SKD)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征税,按照3年的追征税款期限,须追征税款3000万元。同时,涉嫌申报不实将进一步处理。

【律师代理思路】

海关稽查中,涉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稽查是重点。同时,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异,各方主体交织,再加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本身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也是海关稽查业务中最具技术性的难点领域之一。特别是在涉及混合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中,买卖双方合并计算和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境内制造技术及成品商标等多种特许权费,通常按照加工产品销售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和支付,不列明各项许可权利的付费比例或金额,情况更复杂。与之对应,海关法律服务领域律师(海关律师)也有了施展专业技能,为客户最大限度争取权益的空间。

【结果概述】

代理律师团队根据既有事实,克服时间短、技术资料多且复杂等困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从三个层次提出了“技术提成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不构成向国内销售的条件,不具有申报不实违规构成要件的主张:转让合同项下支付的对价,与进口货物中的零部件、散件、售后件无关;上述对价与进口货物中的成品也无关;企业行为不存在违规,可以依法补税,补税范围限于进口整机中包含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及于转让合同总标的费用。

最终海关稽查结论未认定企业存在违规,采纳了律师关于区分货物种类、特许权类别等分摊主张,仅对进口货物中的进口整机部分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补征200万税款。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对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一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得支付以否是外商出口销售货物的条件。

在其他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案例中,还会存在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包括在申报价格之中以确定实付和应付总额的问题。同时,要对相关费用的合理分摊提出充分主张。至于具体的分析和判断,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必须依托现有的材料进行充分评估。

对于本案而言,最有利的材料在于合同条款本身的具体内容。正是依托合同条款之上的有力论证,本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反之,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又有特许权费支付的事实存在,基于与外方的特殊关系,往往就会造成被海关认定为应予征税的结果。

【结语与建议】

一、涉外企业在签订技术转让、使用合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海关审价规则,将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会造成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作为一个必须进行专门法律风险控制的项目,避免进口税收筹划失误。

二、在因为海关启动估价程序、实施海关稽查等原因,出现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上争议时,海关法律专业律师的前期介入十分关键。如果在估价结论、稽查结论作出后,才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将失去最有效率解决海关纳税争议的最佳时机。

三、在海关审价类的纳税争议中,由海关专业律师介入而非单纯的税务咨询机构介入,可以兼顾估价技术风险控制和企业合规风险控制,提升涉外企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效率。

 

海关律师解读原文:海关稽查特许权使用费补税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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