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灯管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项一货物灯管1580千克、项二货物车位锁1453.5千克、项三货物毛巾1440千克,项四货物美容仪396千克,项五货物雨棚320千克,项六货物裁剪机240千克,项七货物工作台207千克,以上申报货物实际均未到货, 总货值72205.82美元。当事人出口玩具5636.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49037.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