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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烤杯机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4:04: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烤杯机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项一货物烤杯机(商品编号:8443399000)2552千克、项二货物马克杯(商品编号:6911101900)12068千克,以上货物均未到货, 总货值149545美元。当事人出口旧上衣11000千克、旧裤子14776千克,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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