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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壳牌润滑油等成交价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笋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4:53: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4次

    经笋岗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深圳海关和拱北海关申报进口的壳牌润滑油等34票货物,其中18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7票报关单成交价格申报不实;二 、9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三、2票报关单同时存在成交价格申报不实及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0.2697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报关单证、当事人情况声明、商品归类审核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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