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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压敏热熔胶等货物实际价格、运杂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前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5:05: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2次

    当事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压敏热熔胶等货物,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故意将5份报关单的货物价格改低并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已构成走私,计税价格人民币23.75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77万元;2、有11份报关单漏报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04万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已缴纳相应的担保。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运费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性说明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低报行为涉及的货物予以没收。

    鉴于涉案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75万元。

    2、对漏报运杂费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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