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同乐海关稽查及缉私部门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票报关单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玻璃片(或组合片),申报税则号列90139020,与实际税则号列90138030不符,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1.0812万元;21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及2票报关单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玻璃片(或组合片)漏报运杂费,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0941万元; 101票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玻璃片(或组合片),申报税则号列90139020,与实际税则号列90138030不符,影响海关统计。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商品归类审核表、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解释报告、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对于漏报运杂费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对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