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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申报进口线缆连接器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23:12: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2次

    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线缆连接器/有接头(商品编码:854442)156.0938千克。上述货物线缆连接器/有接头(80<耐压<=100伏,商品编码:8544422900)156.0938千克2022年3月27日经深圳湾口岸实际进境后,经海关调阅H2018系统信息发现该报关单状态为“报关单涉检,与企业申报不涉检不一致”。上述实际进口货物属于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概要申报没有向海关申请商品检验,被查获。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清单》、《销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解释报告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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