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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血细胞分析用探头清洁液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23:23: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3次

    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货物1项:血细胞分析用探头清洁液5千克,商品编码3402509000,货值216美元。

    2022年3月29日,经查验发现异常:1.根据实物查验、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化学品判定指引,该货物次氯酸钠浓度为12%,有效氯含量大于5%,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第166项,当事人未按危化申报检验。以上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大铲湾海关危险化学品判定结果告知书、报关单证、发票、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016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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