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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其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酸性电解液包装容器申请使用鉴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9 11:50: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4次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报出口铅酸蓄电池一批,共1项;经查验核实,其中373箱铅酸蓄电池中另附有单独塑料瓶包装酸性电解液1721个共计1187392ml。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报出口铅酸蓄电池一批,共1项;经查验核实,其中606箱铅酸蓄电池中另附有单独塑料瓶包装酸性电解液3495个共计2303900ml。上述酸性电解液正式运输名称:酸性电池液;商品主要成分:硫酸(占比37%)和水,联合国编号:2796,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第8类腐蚀性物质,建议包装类型:II。以上出口的酸性电解液系由当事人生产,当事人未对该货物的包装容器申请使用鉴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993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告、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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