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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预粘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3次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8月5日,当事人3票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预粘胶共计408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52686.54美元,申报规格型号均为丙酮35% 四氢呋喃25% 环己酮25% 丁酮15%,当事人申报出口预粘胶丁酮、丙酮合计含量超过40%,需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实际申报出口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上述申报出口预粘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6.116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采购订单、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会议纪要》、系统数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申报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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