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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废旧轮胎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4 15:1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9次

       2019年6月23日,当事人申报进口436个空集装箱。2019年8月2日,经舟山海关现场查验发现集装箱箱内装有废旧轮胎,总重量为228千克。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出具鉴别报告确认,提取自该箱内的送检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商品编号为4004000010。该类货物不属于境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旧服装和危险废物等的“洋垃圾”之列。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及鉴定结果无异议。另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曾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被宁波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以上事实有舟山海关移交材料、固体废物检测鉴定报告、公司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行政案件结案案件查询信息、货物照片、船舶配载图、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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