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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白蝶贝壳等货物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2:3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1次

    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白碟贝壳(大珠母贝)16500千克,2、鲍鱼贝壳360千克。3月15日,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4月8日,根据 深 圳 海 关 工 业 品 检 测 技 术 中 心 出 具 的 鉴 别 报 告 ,当事人实际进口的白碟贝壳(大珠母贝) 16500千克、鲍鱼贝壳360千克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货物照片、鉴别报告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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