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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废聚丙烯PP等废塑料固体废物违法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9:45: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8次

    当事人自2012年7月份申领到《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后,便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放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由于不具有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不能申领所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利用当事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从事进口废塑料业务。
       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上述实际收货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共进口了7票废聚丙烯PP等废塑料,并将其中的331928千克废塑料销往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具备环评资质的单位利用。在进口上述7票废塑料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有关报关单证、对外支付货款等便利条件,构成未经许可共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经计核,上述331928千克废塑料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2万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清单、增值税发票、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与他人共同擅自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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