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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等货物未提交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2:06: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1次

    2015年7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等货物,其中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申报商品编码为3402209000,申报进口数量12775.5千克,申报FOB总价共计12729.6美元,申报规格烷基二甲基氧化胺5%、盐酸17%、烷基糖苷5%、水73%。经查,上述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盐酸含量为17%,申报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该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货物价值7.79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查问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出口酸性翅片泡沫清洗液,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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