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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橡胶木板材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2:26: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3次

    2016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转关进口一批货物,宁波关区负责进口换单、查验和放行的报关行为。该票货物申报品名有三项,均为橡胶木板材,商品编码均为4407999099,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且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数量分别为64.63立方米、33.99立方米、13.45立方米,申报总数量为112.07立方米,申报价格(C&F)分别为26498.3美元、12032.46美元、4263.65美元,申报总价(C&F)为42794.4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橡胶木板材的实际数量应为148立方米,实际总价(C&F)应为56587.94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上述重量申报不实部分35.93立方米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6582.26元,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5486.3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情况说明、货物清单、出口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退税额核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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