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挪威籍“宝凯璇”轮船于2022年1月27日向海关电子申报船员健康状况为“无异常”,1月28日经海关登临检查,核查医疗日志和船员健康申明卡,进行医学排查,发现该轮一名外籍船员存在7日内有头痛症状,且有用药史(扑热息痛)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船员健康申明卡、进出境船舶检查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船员健康状况,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