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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HANSKIN韩斯清黄金鱼子精华BB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11 16:32: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6次

      2019年5月9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HANSKIN韩斯清黄金鱼子精华BB霜SPF25PA++50ml,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申报价格为66880美元(FOB价)。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HANSKIN韩斯清黄金鱼子精华BB霜SPF25PA++50ml中含有鲟鱼子酱提取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31,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及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4、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5、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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