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下进口减免税设备R9500型剑杆织机10台,商品编码8446302000,总价501000欧元,消费使用单位为当事人。2022年2月8日当事人擅自将编号为“9#”和“20#”的 2台R9500型剑杆织机违规移至用于生产12022-140重绉产品,原定用途不变,生产的产品均销售给当事人。根据生产日报表的生产记 录,上述2台减免税设备移至后,在2022年2月-10月期间分别违规生产使用了“9#”剑杆织机57天、“20#”剑杆织机52天。
经计核,上述2台剑杆织机货物价值为21.97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35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税款计核 证明书;生产日报表、收发存月报表、出库单、入库单、发票;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 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