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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镀铝镁锌钢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4:48: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5次

      当事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货物1000个锂电池擅自转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货物完税价格31876.06元,漏缴税款7025.48元,违法所得8123.94元;

      未经海关许可,将镀铝镁锌钢带等海关监管货物擅自调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货物完税价格1387643.11元,漏缴税款279882.3元;

      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海关监管货物镀铝镁锌钢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货物完税价格153.54元,漏缴税款33.84元;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内接密封圈等货物的加工贸易单位耗料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363205.17元 ,漏缴税款81061.35元;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118316.81元,漏缴税款 21847.79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进口货物报关单、内销报关单、返修报关单、申报的BOM表、出口货 物报关单及对应的销售出库单BOM表盘点报告、手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内部明细账、生产任务单、电池销售出库单及发票、计核证明 书、钱洪星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123.9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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