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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图书含有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邮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2:3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3次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邮局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图书,申报品名:图书,申报数量:92册,申报价总价:8574.81元人民币,申报原产国(地区):中国台湾。经查验并鉴定,其中《经济学概要》(ISBN 978-626-95135-8-1)2本、《基础经济学》(ISBN 978-626-95135-9-8)2本、《基础经济学》(ISBN 978-986-503-720-8)2本、《国际汇兑实物》(ISBN 978-957-11-4426-9)2本、《投资学:基本原理与实务》(ISBN 978-957-43-7755-8)2本、《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ISBN 978-957-14-5780-2)2本等12本图书属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系禁止进境货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出版物鉴定书、进口出版物备案通知书、进口出版物备案清单、销售协议、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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