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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次级未漂白防油纸卷筒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3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6次

    当事人于2019年1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杭州海关申报进口“次级未漂白防油纸卷筒纸(等外品)”,申报商品编码 4806200000,原产地为美国,重量162024千克,申报价格55898.28美元。2019年1月8日,杭州海关驻富阳办事处对该批货物取样送检。2019年1月31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判断该样品为不同规格防油纸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或不合格品的混杂物,综合判断该批样品属于固体废物。该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47071000,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货物价值为446560.4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财务资料凭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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