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PA副牌粒子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5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7次

    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当事人45份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PA副牌粒子、PA卷膜次级品、低密度聚乙烯再生粒子等货物时,未向海关申报BAF(燃油附加费)、CAF(货币贬值附加费)、低硫附加费等费用,合计7.9203万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9.827607万元,漏缴税款1.88354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管理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包干费对账单及发票、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