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义乌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下的27395件保税料件制成品存放仓库内,使用该仓库未事先通知海关,且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的违规行为。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892246.2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海关稽查后,能及时将上述。
成品运回海关监管仓库,恢复海关监管,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行为有1、检查记录;2、报关单证复印件;3、查问笔录;4、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5、加贸手册资料;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料件制成品收存手续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