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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三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20:27: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0次

    2016年2月25日该公司地址发生变化并在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以上变更未按规定时间到三明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构成逾期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予罚款 0.10万元;
      2.处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福州海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三明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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