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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感光鼓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12:51: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8次

      当事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感光鼓(激光打印机用)、数量105个、商品编号8443999010、总价FOB6726.00美元、原产地中国,2月24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申请查验。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感光鼓324个,原产地为越南。经当事人确认,实际货物总价为FOB24994.98美元。

      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全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93353.0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427.7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进口报关单,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记及相关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2016年2月23日进口感光鼓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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