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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车床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9 12:14: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4次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外资设备物品项下森精机复合加工机(切削金属数控车床)2台,型号NTEX2000/1500SZM,申报商品编号8458911090,对应关税率5%,申报价格FOB88358000日元。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57109100,对应关税率9.7%。

    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26011.23元,经海关核定,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9601.2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商品资料、外贸合同、发票、箱单、相关人员的往来邮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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