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水稻收割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鄞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9 14:05: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7次

    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水稻收割机等货物共计20票。申报水稻插秧机(旧)、水稻收割机(旧)等商品76项,申报CIF总价共计62784790日元。

    经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低硫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运费汇率调整附加费等海运附加费,共计36000元人民币和630美元(合计人民币36636.37元)。上述海运附加费在货物到港后产生,均由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从而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20票报关单涉及违规货物计税价格计人民币3398459.12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552192.08元,已缴纳税款计人民币545815.57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6376.51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约1.15%。

    当事人进口货物,因漏报燃油附加费、低硫附加费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资料、费用明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