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2票背板、扩散器外框、遮蔽架等配件。申报货物为背板、扩散外框、遮蔽架,净重930千克,申报总价为149590美元;申报货物为背板、扩散器,净重680千克,申报总价为149600美元。上述2票出口货物的申报总价合计为29.92万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仅为1.81万美元,高报货值28万美元,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夫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货物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