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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巴旦木低报价格走私行为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2: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3次

      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湛江、茂名等关区进口原产自美国的巴旦木坚果产品、通过海运方式运抵湛江港、茂名水东港后向霞山海关、茂名海关申报进口。经查实,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当事人公司有21票21柜巴旦木货物向海关低报成交价格申报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低报价格部分的货物价值3417368.89元,偷逃国家税款1525992.79元。

    以上行为有移送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扣留决定书、查问笔录、进口报关单证、真实成交合同及发票、偷逃税款海关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茂名市尚佳食品有限公司成本明细表、销售明细表、营业执照等为证。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走私进口货物。鉴于涉案货物已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走私进口货物等值价款3417368.8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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