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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蓝湿牛皮低报价格走私行为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3: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0次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牛皮149967十克,申报价格为22495.05美元;于2017年10月20日申报进口的蓝湿牛皮250417千克,申报价格为32554.21美元;于2017年11月10日申报进口的蓝湿牛皮250000千克,申报价格为237203.2美元。上述3票蓝湿牛皮申报价格共计87549.26美元。经查,上述3票蓝湿牛皮的实际成交总价为102079.75美元,合计共低报了14530.49美元(折合约96216.35元人民币)。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3票货物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9733.2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假合同、假发票、装箱单、真实价格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货物。因低报价格涉案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等值价款11595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扶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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