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的10票对特辛基苯酚。在中转产生的头程运输文件费和THC费共计2452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在上述10票货物的申报中,没有将实际支付的文件费和THC费如实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746.26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到货通知书、缴税单证、汇款凭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抓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