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6-8"100%人发制发条35500条、申报商品编号6704200000,申报EOB总价301750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号手册下保税成品8"人发制发条6600条,另有非保税货物10"人发制发条8500条、12"人发制发条8200条、16"人发制发条6600条、18°人发制发条5600条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54418.46元。
以上行为有(1)进、出口报关单据及加工贸易手册;(2)查验作业单;(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