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3票申报进口了LMAX-05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种牛2922头。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将之前多付给外商的款项做了抵扣,造成了价格申报不实。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3票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18964.97元。
以上行为有: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海淀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单、业务联系单等;连云港海关提供的报关单据;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价格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94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