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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高岭土总价申报不实高报运费和保险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湛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19:51: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1次

    2014年1月9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岀口 29票高岭土至印度尼西亚,成交方式均为CIF。经查,当事人出口该批货物向海关申报运 费总额为427670美元、申报保险费总额2123.75美元,高于实际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总额 353274.4美元口由于当事人业务人员对海关政策不熟悉,且海运费和保险费发票开出较 滞后,故造成高报运费和保险费,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查问笔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记账凭证、发票、企 业情况说明、企业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的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

    处予罚款人民币巻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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