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在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发现当事人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伪造、变造。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人员在未拿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4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的部分进口产品在销售给的过程中,存在变造6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提供的情况。经核实,当事人使用变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爱尔曼系列产品共计10912盒。
当事人变造商检单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调查,我关认定涉案商品货值357928元,当事人销售货物的违法所得41689.26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账册、单据、文件。综合考量,我关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1689.26元,同时对当事人处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即人民币25054.96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海关罚没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罚没收入总额3%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