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7月3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报关单项下商品共计8项,其中座便器、卫生瓷洁具、智能坐便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10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卫浴配件、花洒、水龙头、卫浴水箱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241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浴室柜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2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C&F总价总计为214451.99美元。经查验,未见上述申报货物,实际货物为红薯粉、酒、鱼鳔料、烟等共计52项,货值总计为797680元人民币,其中红薯粉商品编号为11062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货值为500元人民币;酒商品编号为220890200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类别s),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货值为23500元人民币;鱼鳔料商品编号为2309909000(出口退税率为9%、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类别Q),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货值为45000元人民币;扫把商品编号为960310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类别Q),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货值为11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红薯粉、酒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应检货物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