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巴基斯坦木雕工艺摆件,申报C&F价格总计9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201090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经海关查验并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黄檀木材质,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0904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需提供濒危允许进口证明书和检疫证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付汇水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