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共十七项货物,其中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波纹管,价格40600日本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套管绑带,价格11300日本元;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套管固定件,价格45200日本元;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环形接头,价格565400日本元;第十四项货物申报品名挠性单元,价格6894200日本元。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均申报为84069000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货第三项波纹管应归入商品编号400922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四项套管绑带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201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第五项套管固定件应归入商品编号401699909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六项环形接头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99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第十四项挠性单元需拆分申报,其中的“挠性板”价格为6794200日本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其中“螺栓”价格40000日本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59001(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其中“螺母”价格40000日本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6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其中“销”价格20000日本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24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11990.1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不潮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