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当事人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观赏鳌虾总科等七项商品,申报总量25210只,申报总价542.8美元。经查,上述报关单随附《进境水生动物卫生证书》(编号2077)为无效证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