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胶水等一批义乌小商品货物,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牙膏,税则号列:3306101090,涉及监管证件B,数量1000件,共计72000支,货值177314.76元。当事人在未报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有上述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采购单、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