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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牛皮皮革价格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慈溪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2 19:25: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1次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皮革6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107121090申报总价分别为CIF4000美元、CIF3000美元、CIF15000美元、CIF8886.95美元、CIF9233.56美元、CIF13653.87美元。2022年8月4日海关稽查发现上述6票牛皮皮革的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CNF12457.3美元、CNF10115.42美元、CNF35440.94美元、CNF24715.33美元    CNF19894.41美元、CNF26398.92美元。当事人进口牛皮皮革成交方式和成交价格申报不实该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6票牛皮皮革的实际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87155.0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5479.27元当事人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2895.59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前申报进口的3票货物的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及此后申报进口的3票货物的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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