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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檀香粉不应享受协定税率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4 12:32: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5次

      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檀香粉2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1211905099申报总价142120美元申报原产国地区):澳大利亚随附单证及编号。经海关核查当事人在上述货物进口申报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为马来西亚当地商会出具不具备享惠条件不应享受协定税率。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84101.6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2023年3月13日经我关送达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3〕0067号行政处罚告知单3月15日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4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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