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8日,泉州海关稽查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稽查通知书,并于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的报关单证编制或保管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收汇证明等相关资料未妥善保管,无法提供。2022年12月12日,稽查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改正。2022年12月20日,稽查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验收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