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包装纸一票,申报净重为24101千克,申报总价为FOB价24101.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商品为涂布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013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包装纸一票,申报品名为包装纸,申报总价为FOB价23101.00美元,中报税则号列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商品单面涂塑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5999.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此外,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两年间,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过包装纸3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5999.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案货物货值共计32318.00美元,一并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