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当事人向六安海关申报3票进口商品“FSX414钴基合金棒”,货物原产自美国,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为81052020(未锻轧钴),关税税率为4%,对美不加征关税,后经查实,该商品实际为铸造后经抛光打磨的条杆状物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至六,应当归入81059000(其他钴制品),对美加征后关税税率为18%。经计核,当事人漏缴关税40.54万元、漏缴增值税5.27万元。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和3月29日累计交纳案件保证金48万元。
上述行为有:当事人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资料,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及价值计算说明书等。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归类申报不实情事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适用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16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