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接头,商品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38669.92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支架,商品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1278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底盘,商品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2508.69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接头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590.01(出口退税率10%),实货第二、三项支架和底盘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1910(出口退税率10%)。
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接头,商品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17880.05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支架,商品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1176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第二项接头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590.01(出口退税率10%),第四项支架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1910(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