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货运代理企业,于2022年9月1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二票拼单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猫砂盆和血蛤。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内有蛇制品90条,疑似为濒危物种。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90条蛇制品中21条为滑鼠蛇、25条为舟山眼镜蛇、44条为孟加拉眼镜蛇,总价为人民币7530元,上述蛇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但当事人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关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