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金石滩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时,发现于2020年1月3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税号申报有误,该报关单货物品名为冻仿刺参,重量 千克,申报规格为盐渍、水煮、4.5个头/公斤,增值税率为9%。2021年10月15日,金石滩海关出具编号,商品归类认定意见书,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下,增值税率13%,当事人向海关税号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箱单、发票、提单、海关稽查报告、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