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丹东海关邮检科关员在对进境邮件开箱查验时,发现英国进境邮件,收件人申报为衣服,申报价值为8.9元,实际为高档鞋靴一双,价值为2800元,构成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3.邮运单一份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