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金普海关对当事人手册执行进度情况进行核查,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其进料加工手册项下成品硫化橡胶制避孕套万只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存放于海关监管区外,存放地点位于普兰店区 。 。
以上行为有上述违法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明细表,合同,信用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涉案货物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5日